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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客戶申請租用京尼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京尼英語教學系統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本服務之功能依據客戶申請租用之現況提供,本公司得依市場及客戶需求持續改善本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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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服務之系統軟、硬設備、帶寬等由本公司透過因特網,以雲端服務方式提供客戶使用,客戶於租用期間僅擁有本服務之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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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客戶使用本服務所產出之各種營運數據,於租用期間內,本公司將定期提供備份服務,惟如租用期間終止或屆滿後,本公司將保留三個月。前開保留期間內,客戶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按本公司規定支付費用後,由本公司提供相關數據副本予客戶留存。前開保留期間屆滿後,本公司為避免個人資料及機密信息外洩,將銷毀該等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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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服務之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國定假日除外)之客戶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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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客戶租用本服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已預繳之租賃費用,於租賃期間內,如遇本公司調整使用費率時,其差額不另向客戶收取,亦不退費,但於期間若有加購服務項目時,計費方式應以新費率計收。前述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應於雲校24首頁(http://www.ginipad.com .cn/)或企業會員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客戶,客戶同意前開方式通知之效力。客戶應依本公司寄發繳費通知函所訂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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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數據,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客戶同意因本服務之租用之聯絡或往來所提供予本公司之個人資料,均已取得當事人同意於本服務提供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由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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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得於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客戶後,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於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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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客戶應自行負責系統主文件數據的整理、檢驗及應用系統參數設定的正確性、舊有數據庫或文件系統之轉文件,前述數據所有權屬客戶,本公司對於上開數據錯誤所招致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害,概不負責。前述工作可委託本服務顧問協助處理,此費用另行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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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客戶租用本服務,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月費三十分之一或年費三百六十五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份,不予扣減。阻斷不通應扣減之費用總額以當月或當年費為上限。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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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公司除透過客戶服務協助客戶進行本服務之使用外,不會存取客戶使用本服務所輸入、儲存、產出之各項數據,並將依現有技術提供適當網絡安全措施,以確保客戶機密信息及個人資料之安全性。客戶對於所租用之軟硬件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其安全性,如發現有任何網絡安全漏洞或疑慮,應即通知本公司,以降低網絡信息安全風險及可能之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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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客戶應於第一次使用時變更系統默認之密碼,如因未變更密碼而造成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客戶須承擔以正確帳號、密碼登入本服務之使用行為所產生之責任,妥善保管帳號、密碼及定期變更密碼為客戶之責任,客戶不得將帳號、密碼提供予第三人使用,如有負責管理帳號、密碼之員工離職者,應立即變更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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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客戶租用本服務,應自備網絡聯機及存取之計算機或其他設備,因客戶所使用之網絡聯機或存取設備導致無法使用本服務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如本服務無法存取係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力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前述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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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除因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專有信息之情形外,客戶同意本公司針對單一違約事件,對租用本服務之客戶之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客戶實際繳納之壹個月之系統使用月租費為上限。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對於他方或其他人(含自然人或法人)之損害賠償,對於特殊、偶發、衍生或間接損害、損失或商譽、商業利潤、停工、數據損失、計算機無法運轉或功能錯誤或其他商業損害或損失,或其他懲罰性賠償金,均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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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客戶同意本服務為一不定期租約,申請期限僅系繳費方式之預定。本服務租用項目異動時,由後一日生效。客戶租用本服務自本公司完成設定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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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客戶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使得啟用服務。逾期寬限期為15日,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並得暫停其所租用之各項服務。客戶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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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客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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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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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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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服務依申請期限(月繳、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以預繳方式一次繳清當期租賃費用,若於使用期限尚未屆滿而提前終止租用者,除屬第二十一條之情形將按服務期間比例退費外,一概不予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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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使用本服務之客戶與消費者之消費糾紛,應由客戶自行解決,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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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修改後之契約條款將公佈在雲校24首頁(www.ginipad.com.cn/)上,不另外個別通知。客戶如不能接受修改後之契約條款,應於公佈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服務,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客戶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客戶依本條款規終止本服務者,本公司將按實際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比例退還客戶預繳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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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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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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